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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次盗窃仅得千余元“小额”赃款照判不误

安徽法制报 2011-06-30 00:26 大字

[摘要]“小额”赃款照判不误

屯溪讯 两个月内盗窃26次,共盗取现金及物品仅1544元,单起作案数额更是小得“可怜”。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小额”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利用螺丝刀撬开出租车或面包车车窗玻璃等手段,盗取车内现金及物品,作案26起,涉案现金及物品总价值1544元。程某26次盗窃的斑斑劣迹显示:单起作案20元1次,30元7次,40元5次,50元2次,60元2次,70元2次,80元1次,3次只盗得物品,3次现金和物品分文未获。盗取的物品中,有指甲刀、一筒卷纸、一包20元的利群香烟、两袋喜糖以及手电筒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程某认罪态度较好等各种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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