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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时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黄山日报 2011-04-22 16:27 大字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1日,消费者尹女士通过12315热线投诉,反映其在中心城区某健身会所办理了一张健身卡,但在去年年底骑动感单车锻炼时,设备出现意外,导致她右腿部骨裂,经医院治疗后,至今仍不能正常出行,现要求健身会所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9000元,并退还全额购卡费15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黄山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随后将该申诉转给了屯溪工商分局处理,屯溪工商分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联系了该健身会所的负责人。经过调查,该负责人承认消费者是在其健身会所锻炼时受伤,并说明在使用动感单车健身器材时应由专业人员指导,但消费者却指出该健身会所在她锻炼时,并未派专业人员在一旁指导。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负责人承认健身会所有一定失误,同意将尹女士的健身卡改为五年期,并派专人指导尹女士进行恢复性训练。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案中尹女士在健身会所中购买了健身卡,已和健身会所形成了合同关系,应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到损害的权利。同时,经营者也应该对其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性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根据上述条款,健身会所在提供动感单车健身设备给消费者锻炼时,应标示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并派专业人员在旁指导,但是商家在消费者没有专业人员指导就使用动感单车的情况下,并未尽到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经了解,从去年年底以来,黄山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已受理该类投诉3起,均为消费者在锻炼时骑动感单车导致腿部受伤,要求健身会所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一起已由申诉人提起民事诉讼,一起由屯溪区工商分局调解结案,一起仍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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