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通告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以及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工作要求,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黄山市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驻华机构,均应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纳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纳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准确、真实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报告表》等报表。
三、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下列应税所得暂不进行明细申报:
1.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2.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3.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采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应税收入;
5.商业机构奖励给消费者不高于100元的现金或实物;
6.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指定机构统一代扣代缴应税所得。
五、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填写要求填写申报表。规定的要求包括:填写字段齐全、填写内容准确、税款计算符合税法要求。扣缴义务人填写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重新填报。
扣缴义务人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或咨询相关问题,并可登陆黄山市地税局网站查询相关政策、下载申报表(网址:http://www.ahhs-l-tax.gov.cn/)。
六、扣缴义务人不按上述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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