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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载明不一 拒赔无效

安徽法制报 2010-12-10 01:06 大字

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投保单载明的险种赔付某运输公司财产损失5.7万余元。

2008年3月,某运输公司从上海运送一批货物至黄山,为运输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载明的险种却为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同年5月,投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13.5万元。运输公司就未得到赔偿的7万余元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不符合保险单上载明的险种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运输公司已经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递交投保单并交纳保险费,应当认定双方就车上货物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单应客观真实记载双方保险合同达成的合意内容,记载错误不影响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法院遂判决被告按照投保单的内容赔付保险金。

·陈国华王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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