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35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请黄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规定执行。
黄山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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