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还敢驾驶 违法采砂害人

淮河早报 2018-10-24 10:3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李 嘉)在没有取得特种机械操作证的情况下,未辨明铲车周围是否存在危险,驾驶铲车致人死亡。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以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2017年12月25日凌晨4时许,李某受聂某某的雇请,在寿县某村聂某某经营的砂场内无证驾驶铲车进行作业时,未注意观察铲车周围情况,将王某撞倒并致其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符合车辆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的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操作铲车作业,作业过程中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李某应当知道其雇主聂某某当时在寿县境内的淠河河道开采经营河砂违反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仍接受雇主安排参与从事相关环节的经营活动,并在未取得铲车驾驶、操作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操作铲车作业,且至今未对被害人的近亲属予以实际赔偿,致被害人亲属在经济、身心方面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已然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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