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浴池摔伤经营者担责
本报讯 周兵(化名)在某浴池摔伤,住院就花了2万多元。可当他找经营者索要赔偿时,对方却将责任推给了错误指引的服务员。 3月11日,记者获悉,此案经寿县人民法院宣判,浴池经营者赔偿周兵各项费用共计14803.8元。
2013年11月8日,周兵约了4位朋友小聚,5人共喝了2斤白酒。饭后,大家意犹未尽,有人提议去泡泡澡,散散酒气。大家一致认为这个主意不错,于是在附近浴池开了个包厢。晚10点左右,周兵起身去卫生间,服务生告诉他可以在旁边淋浴间的下水通道方便。可就在周兵刚跨入淋浴间,只听到“砰”地一声,接着就传来周兵痛苦的呼救声,周兵滑倒在地。
随即,周兵被朋友们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其为右髌骨骨折,共住院治疗36天,花费医疗费24673元。事后,双方就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4年1月,周兵诉至寿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浴池业主沈某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60%,其余40%由原告承担。 (尹本毅记者周莹莹)
●法官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被告从事洗浴服务经营,没有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工作人员错误指引,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酒后因疏忽大意摔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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