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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现场观摩 骗取客户定金

安徽法制报 2013-07-16 22:08 大字

寿县讯 为骗取不义之财,刘某某可谓是煞费苦心,他亲自策划召开现场观摩会,组织客户参观虚假的“小麦试验田”,邀请“领导”、“专家”到场讲话,指使员工冒充客户上台领奖签约,这一系列的“表演”足以使参会人员深信不疑。在收到定金后,不积极准备货源履行合同,却将客户汇到“公司”的定金挪作他用。近日,刘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所得赃款予以追缴返还。

2011年2月24日,刘某某与安徽某投资公司董事长丁某达成协议,成立农资公司,合伙经营种子,丁某出资60万元并任公司董事长,刘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提供麦种及销售渠道。此后,刘某某在公司未经登记注册的情况下,仅凭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安徽华邦农业有限公司”名称的名义招收员工并对外开展业务。同年5月23日,刘某某亲自策划在安徽省淮南市召开小麦现场观摩会,组织各地客商参观虚假的“小麦试验田”,安排专人假冒省市领导和“专家”到场讲话,并指使员工冒充客户上台领奖及现场缴纳定金签订合同,通过一系列的“参观考察”,参会人员对该公司的规模和企业实力深信不疑。会后,刘某某安排业务员赶赴省内合肥、定远、和县、天长、霍邱、寿县等地与客户签订小麦区域销售协议,收取定金共计98.13万元。收到定金后,刘某某并没有为履约作供种准备,而是将客户汇来的定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日常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等开支,致其根本无力兑现客户定购的麦种。在客户多次催促履行合同和强烈要求退款时,刘某某才联系货源兑现了部分客户价值31.15万元的麦种。此后刘某某便采取拖延、欺骗的方式拒不兑现并四处躲匿,致使案发后仍有66.98万元的定金未兑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未取得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安徽华邦农业有限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客户定金共98.13万元,除去兑现客户麦种31.15万元,余款66.98万元被其个人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庭审事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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