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宝团伙“套路贷”涉黑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3月8日下午,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蔡天宝等20人“套路贷”涉黑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判处蔡天宝有期徒刑24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蔡天宝等人自2014年以来在田家庵区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以固定的“套路贷”模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其中敲诈勒索30余万元。蔡天宝以公司化的运作方式不断纠集组织成员,形成人数较多,人员较为稳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明确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蔡天宝为组织者、领导者,王某等4人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蔡天宝的妻子王某娜身为公安民警,明知蔡天宝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仍然按照蔡天宝的要求,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蔡天宝犯罪组织进行部分资金的收付、转账行为,且蔡天宝犯罪组织所获得非法收益归其支配、使用。为了帮助蔡天宝追要债务,作伪证诬告陷害单某某诈骗;帮助蔡天宝揽取资金,根据蔡天宝的要求向借款人单某某、陈某某等发放贷款、收取还款,向出借人发放利息、进行投资等。
武某某、李某、张某某、崔某某原任某公安分局刑警。武某某、李某明知蔡天宝为索要欠款,虚报假案,仍对单某某进行刑事立案,追诉,纵容其犯罪活动,使得蔡天宝犯罪团伙以此“套路贷”模式为契机,逐步发展成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张某某、崔某某明知蔡天宝等人系牟取不法利益,仍多次帮助蔡天宝组织寻找借款人,亦均明知蔡天宝系利用公安机关的名义给债务人施加压力,实现蔡天宝组织索要非法债务的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蔡天宝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套路贷”模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对田家庵区及周边地区小额贷款行业的经营、竞争等活动形成重要影响,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取数额巨大的财产,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蔡天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诬告陷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强制侮辱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4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判处王某等15名被告人15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武某某、李某、张某某、崔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报通讯员 李旭东 周桂芳
本报记者 吴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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