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签名太随意 费尽周折终胜诉

淮河早报 2018-06-12 01:0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李林)“‘得\’还是‘德\’,‘陈二\’到底是谁,遇到借款人签名与其身份证名字不相符合的情况该怎么办?”日前,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组就处理了一起借款人签名为同音字、而出借人签名为其小名的案件。

2013年3月28日,被告张德某因做生意需用钱为由向原告陈建某借款17万元,并于当日向陈建某出具借条一份。后因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却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大费周折。

原来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的时候,因为双方非常熟悉,因此书写的借条也比较随意,借条内容为:“今借陈二17万元,张得某,2013.3.28。” 而该案中被告未到庭,同时原告是将17万元从银行卡中取出之后交给被告的。因此,法庭在现有证据下无法查明借款事实。

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借条上‘张得某\’与比对样本上‘张德某\’确系同一人所写。”同时承办人走访原告周围邻居,确认原告小名确为“陈二”,结合借条原件在原告手中,原告也于当日取款17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法官提醒,在日常借钱时,特别是对于借款人自己书写的借条,出借人应当尽到审查义务,核对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期限、利息、担保人、担保期限、借款人姓名、借款时间等信息,避免上述类似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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