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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辆又盗回 GPS用上了偏门

淮河早报 2017-07-11 12:1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张远) 近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底,衡某、杨某(均已判刑)和张某涛(另案处理)三人预谋,用杨某的身份购买车辆后抵押给担保公司,获得抵押款后,再通过事先安装在车上的GPS卫星定位系统找到车辆,将车辆盗走获利。

衡某、张某涛先在苏州二手车市场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宝马车,并将车辆过户至杨某名下。然后,三人在该车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没有丢失的情况下在苏州车管所补办了一本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三人又在车上安装了GPS卫星定位装置,并配了一把备用钥匙。之后,三人来到常州找到被告人王某,王某又找来张某礼(已判刑),衡某将上述犯罪方法告诉王某、张某礼,欲通过两人联系担保公司实施犯罪。

2014年11月初,衡某等人和被告人王某开车来到淮南,通过张某礼联系到经营担保公司的高某,欲将车辆抵押给高某。后因价格未能协商一致,当天未能将车辆抵押。11月4日,王某等人开车回到常州,以27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投资公司。杨某将25万元交给张某涛等人,自己留下2万元。当天下午,王某等人查找抵押车辆的GPS信号,发现信号中断,无法找到该车。11月13日,在多次寻找抵押车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等人以29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及车辆证件从投资公司赎回。

2014年11月15日,王某等人再次来到淮南,找到高某抵押车辆。11月19日,经高某介绍,有人以2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第二天,王某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轿车,通过GPS信号跟踪宝马车。期间,因为车辆锁了方向盘锁,王某等人未能将车辆盗走。11月24日,王某等人在饭店门口找到该宝马车,衡某使用备用钥匙伙同王某将宝马车辆盗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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