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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试水市场化运作机制淮南拟出台城市管理条例

安徽法制报 2013-08-21 22:01 大字

[摘要]淮南拟出台城市管理条例

本报讯“城市管理中的公共服务事项,可以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选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过签订公共服务合同的形式,明确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和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8月13日,记者从淮南获悉,《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日前经该市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提交人大审议,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可以市场化模式运作。据悉,这是安徽省第一个拟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范城管执法的法律文件。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实行市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建立集电话、网络、媒体等于一体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对群众诉求等实行统一受理、分类处理、限时办结、过错问责。在违法行为的查处方面,条例确立了“首查责任机关”制:首先发现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处理;受移送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在规范城管执法方面,条例提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也可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许田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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