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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玩乐仍涉嫌非法拘禁

安徽法制报 2013-09-04 21:59 大字

本报讯 为讨要债务,将债务人看管起来。为规避非法拘禁,陪其爬山、唱歌、逛公园,并用手机录下为证,却不成想依旧涉嫌非法拘禁。8月28日,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史某与阿勇是中学同学,2011年2月,阿勇以自己在外面借了高利贷、父生病为由,向同学史某求助。史某出于仗义,将房子办了抵押贷款,借给阿勇17万。 2012年9月,阿勇又以父亲得了脑血栓,需要救命钱为借口,向同学王某借款8万元。王某、史某多番讨要欠款,阿勇一直推说没钱。当王某、史某听说阿勇将钱全部用于赌博、挥霍时,十分气愤,遂商量决定采取点“手段”要钱。 6月23日,王某与史某以及朋友侯某三人,将欠钱的阿勇约了出来。在合肥市庐阳区见面后,三人找借口骗阿勇上了车,将其带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一宾馆。为避免构成非法拘禁,王某三人晚上陪阿勇在宾馆睡觉,白天则带其吃喝玩乐,并用手机拍下来当作“证据”。 6月25日,三人带阿勇去淮南舜耕山爬山;6月26日,三人带阿勇到龙湖公园玩,并让其玩疯狂老鼠、海盗船等六七个项目。晚饭后,三人带着阿勇去淮南地下街买了一双皮鞋。之后,又带其去歌厅唱歌、喝啤酒。与此同时,三人还不忘逼着阿勇打电话回家要钱。 6月27日,晚饭时间,在三人的催促下,阿勇打电话向父亲要钱,却仅仅得到回答:“没钱! ”,始终没有拿到钱,一旁的王某气得一脚踹在了阿勇脸上。接着,三人将阿勇从宾馆转移至一民房,用绳子和衣服将阿勇捆绑。凌晨时分,阿勇趁王某三人熟睡后逃走。

办案检察官提醒,非法拘禁罪并不仅是指将人拘禁在狭小的空间里,只要在一定空间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也是犯罪。在时间上,构成非法拘禁罪也没有具体规定,如存在暴力、殴打等行为,即使三四个小时,依旧可以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王某三人虽带着阿勇“吃喝玩乐”,但却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吴微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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