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酿事故损失自承担

安徽法制报 2019-07-19 09:34 大字

凤台讯(高露露岳敬平)7月8日上午,凤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顾桥中队依法对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撞到同方向正常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高某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所造成的事故投保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双方的车辆损失由高某承担的处罚决定。

7月4日21时20分时许,凤台公安局交警大队顾桥中队接到“110”指令,在凤台县岳张集镇大街上有两车相撞,车辆损坏严重,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勘查。到达现场后发现,同方向行驶的两车相撞,无刹车痕迹,两车损失较大。撞车一方的皖D036XX驾驶人神色慌张,满身酒味,有酒驾嫌疑。勘查民警现场对驾驶人高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当场测试,体内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71毫克,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询问,驾驶人高某当晚和朋友们在一饭店聚餐,期间,高某喝了两瓶啤酒。聚会结束后,高某认为离家就三四公里不会有事便驾车回家,行驶至岳张集镇大街上时,因酒后驾驶反应迟钝与同方向行驶梁某某驾驶的皖D050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致两车车辆损坏严重。两瓶啤酒让高某付出巨大代价,除了驾驶证被记12分、罚款1500元、暂扣6个月,还要承担两车不菲的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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