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村民补偿款 村干获刑十四年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7-12 11:12 大字

凤台县村干部苏某、高某做生意债台高筑,为还个人欠债,通过骗取村民宅基地补偿款、编造虚假工程获取预付款等手段,共诈骗223.7万元。日前,凤台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苏某、高某有期徒刑14年8个月、14年4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28万元。

2015年初,时任凤台县岳张集镇徐湖村书记苏某、主任高某因做生意亏了,得知淮南市矿业集团张集煤矿赔偿该村村民的采煤沉陷宅基地补偿款到账后,便对补偿款动起了歪脑筋。

因宅基地补偿款必须由财政直接打入获赔村民的个人账户,二人商议,决定以凤凰湖新区安置房资金紧张,现要将宅基地补偿款统一取出用于新区安置房建设为由,将村民的粮补本、身份证统一收到自己手中,以便取款。

此后,苏某、高某二人持村民的粮补本、身份证,从2015年8月至2016年初,陆续取出237户村民的宅基地补偿款共计201.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6年下半年开始,村民发现凤凰湖新区安置房仍未动工,后得知苏某、高某二人将收取的宅基地补偿款用于他处后,便向苏某、高某二人索要宅基地补偿款,并多次到岳张集镇政府上访及拨打市长热线。苏某、高某二人为减少影响,虽陆续退还了部分村民的钱款,但因自身负债累累无力全部退还,截至案发,尚欠村民112.7万元未能退还。

法院了解到,2017年10月,苏某谎称其村老村庄搬迁后有拆迁复垦工程,该工程可由村里自行决定,无需招标,骗得窦某、邵某二人的信任。在明知凤凰湖新区该村的安置房交房遥遥无期、老村庄不知何时能够拆迁复垦的情况下,与窦某、邵某二人签订该村老村庄改造复垦合同。合同约定一期支付55万元用于村民房屋拆除安置、树木赔偿,苏某、高某二人保证工程在一个月内开工。

窦某、邵某向高某转账50万元后,但工程未如期动工。在窦某、邵某多次催促下,苏某、高某二人为拖延时间,在明知复垦工程不存在的情况下,再次与窦某、邵某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除约定工程增加复垦工程面积,窦某、邵某二人再支付45万元拆迁补偿费。 2018年1月26日,窦某、邵某再次向高某转账35万元。截至案发,窦某、邵某被骗的85万元仍未退还。经审理,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王芳张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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