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设赌场“抽水”获刑10个月并处罚金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王某因开设赌场罪,一审获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而后,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不过,该案二审过程中,王某自愿申请撤诉。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此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据了解,现年39岁的无业男子王某系黄山区人。2014年9月28日,王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潜逃近3年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次日其被依法逮捕。2011年5月底,王某与朋友蒋某、徐某(均已判刑)等4人商议,合伙在黄山区汤口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按比例“抽水”。此后,王某等5人先后在黄山区汤口、猴谷浮溪,休宁儒村、高桥,徽州区杨村乡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组织多人用扑克牌以打“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数万元。同年6月中旬,王某等人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后,便将赌场转移到黄山区谭家桥等地继续组织多人用扑克牌以打“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数万元。案发后王某逃跑,直至2014年9月,经亲属劝说后其主动到黄山区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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