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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环保局原副局长套取环保资金150万

江淮晨报 2015-04-24 19:39 大字

[摘要]一审获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晨报讯 凤台县环保局原副局长颜培新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于4月23日在凤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宣判。凤台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据悉,2012年3月5日,凤台县环保局“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项目”进行申报。县环保局工作人员蒋某(已判刑)将其弟弟经营的盈福公司确定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之一,向颜培新进行汇报。颜培新作为分管项目申报的副局长,明知盈福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还是违反了规定处理公务,使盈福公司通过了申报,并顺利套取了《2012年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150万元。

另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颜培新在担任凤台县环保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养殖场水污染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工作,非法收受他人价值56000元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颜培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颜培新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颜培新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颜培新到案后,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56000元财物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颜培新案发后主动退回全部受贿赃款,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晨报记者 王刚 通讯员 李旭东 万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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