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资 渔业站长终上被告席 记者 雷强
因为举报渔业站站长有经济问题,凤台县渔业站被推选为举报人代表的四名渔民李茂清、夏茂林、金克刚、金克义分别被错误关押276天、275天和39天(本报曾作追踪报道)。昨日,记者从凤台县法院获悉,6月24日,被举报的原渔业站站长余平因私分160万元国有资产,而站到了刑事法庭的被告席上。
被举报者最终落入法网
2008年,安徽省检察院反贪局派员到凤台县渔业站调查,发现余平等人搭乘企业改制顺风车,套取巨额身份置换费。余平早在2003年就已经退休,根本不具备置换职工身份,却冒充在职职工,骗取了3万多元的“身份置换费”。
时任渔业站党支部书记、站长冯某,副站长王某也打着置换身份的名义,分别骗取了1万多元的“身份置换费”,涉嫌犯罪。2008年9月15日,余平因涉嫌贪污罪,被凤台县检察院决定执行逮捕,冯某等人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2009年5月9日,余平被凤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后又于2011年5月19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执行逮捕。
将160万元国有资产集体私分
2011年6月24日上午,凤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余平私分国有资产一案。庭审中,公诉人指出,余平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160万元的国有资产集体私分,数额巨大,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指控,凤台县渔业站于1995年5月、1998年10月,分别出资230万元和181.6万元打造了淮南拖30#和淮南拖100#二个拖队。2003年之后,渔业站和水上运输大队实行分账核算。在分账核算时,淮南拖30#和淮南拖100#两个拖队被划入水上运输队的固定资产中。
2003年5月31日,渔业站和水上运输大队共同作为抵押人,以上述两艘拖队、驳船及房产作为抵押,与凤台农行签订了抵押合同。截至2005年7月,渔业站共欠农行贷款本息共计3917618元。时任渔业站站长的余平和凤台县农行行长张某商量,对渔业站的债务进行“打包”处理。即渔业站只需返还108万元,并承担10万元诉讼费,其余债务可以全部免除,但“打包”的前提是渔业站属于资不抵债。
做手脚制造“资不抵债”
2005年5月,凤台县大公会计事务所受凤台县渔业站委托,派赵某(另案)等人对渔业站的资产进行清算。据渔业站账面反映,渔业站是有盈余的。但为了让渔业站在账面上属资不抵债,赵本领在余平的指使下,在清算渔业站资产时隐瞒了淮南拖30#和淮南拖100#两个拖队及部分其他应收款。最终得出凤台县渔业站资产总额508253.22元,负债5610663.97元,所有者权益为5102410.75元,属于资不抵债。2005年8月30日,凤台县法院以渔业站资不抵债为由,终结了对渔业站的支付令。2005年6月30日、8月11日、8月24日、10月30日,渔业站采取职工入股的方式将108万元汇入淮南市农业银行,至此,“打包”工作结束。
渔业站长一口“吃掉”一个船队
据指控,2005年6月,余平、冯某(另案)等人商量借“打包”还贷之机,对水上运输队进行改制。并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再次委托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对水上运输队的资产进行了清算。本次清算中,赵本领基本沿用了对渔业站清算的报告,水上运输队的固定资产中也没有淮南拖30#和淮南拖100#两个拖队,其他应收款中少计200余万元。最终,水上运输队的所有权益者为567073.28元。凤台县渔业站出具确认书予以确认。
在清算的基础上,余平、冯某等人集体制订了改制方案。2005年12月20日,渔业站与新成立的凤台县淮鑫水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书:渔业站将水上运输大队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及企业无形资产转让给对方;渔业站将固定资产两艘船舶,按评估后净值167763.75元转让给对方。对方各股东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认购。凤台县水上运输队所欠个人借款455900元,由对方各股东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筹资偿还。但在协议书中并没有对两个拖队进行处置。
2006年6月,凤台县淮鑫水运有限责任公司经注册成立后,法人代表为余平。该公司的注册资金由余平等13人以货币出资182万元,由余平、陈某某等人以身份置换金22万元出资所组成。2006年2月,余平代表水上运输大队与浙江省嘉善华盛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两份售船合同,将淮南拖30#和淮南拖100#两个拖队分别以85万元和75万元的价格卖掉。后余平等人将上述160万元的卖船款用于打造了凤台驳676等四艘驳船,入户凤台县淮鑫水运公司。
案件回顾
2001年,20多万元的低保金从凤台县民政局发放数年后,众多低保户却分文未见到。为此,淮南市凤台县渔业管理站78位60岁以上的老人联名向上级举报低保金被截留、克扣的问题。2005年12月31日,四名渔民李茂清、夏茂林、金克刚、金克义被推选为举报人代表。
被举报的原渔业站站长余平认为四人是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自己。2007年4月30日,凤台县公安局以涉嫌诬告陷害将李茂清、夏茂林刑事拘留,6月1日经凤台县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7月31日上午,金克刚、金克义也被警方抓获。2007年9月7日,经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金克刚、金克义走出了看守所。2008年1月30日,李茂清被取保候审;1月31日,夏茂林也被取保候审。至此,夏茂林被错误关押276天,李茂清被错误关押275天,金克刚、金克义被错误关押39天。
在省检察院的督办下,2010年,淮南市检察院给凤台县检察院下发《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认为四渔民的举报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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