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商报 2018-03-09 11:36 大字

合包卫医罚〔2017〕26号

被处罚人:孙刚;性别:男;居民身份证:342401198010088478;民族:汉;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大山寨片选区62;联系电话:18855106585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滨水湾小区25栋商12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2017年9月1日,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滨水湾小区25栋商12号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场所为一间诊所,对外无标识,诊所内摆放有一张诊疗桌,一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该诊所经营者和行医者为孙刚,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查实:当事人孙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滨水湾小区25栋商12号开展诊疗活动。

经调查当事人孙刚于2016年4月1日开始在包河大道滨水湾小区25栋商12号开展诊疗活动,至检查之日其擅自执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其本人2016年4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孙刚本人为诊所的行医者,其有乡村医师证,证书编号为3415021999D6001120143609,其执业期间无证据证明给患者造成伤害,无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和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行为,孙刚开设诊所期间无收费记录和诊疗日志,之前其非法所得无法统计,2017年9月1日输液病人收费为50元,故认定非法所得为50元。

以上事实有:

1.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2017年9月1日现场笔录(编号20170901201),

2.2017年9月1日对诊所经营者孙刚的询问笔录(1份2页),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合包卫医证保决〔2017〕5号)1份1页.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合包卫医证保处〔2017〕5号)1份1页;

5.现场检查照片确认单1份1页;

6.孙刚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孙刚的乡村医师证书复印件1份1页。

8.2016年4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合包卫医罚〔2016〕18号)为证。

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解释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药品、器械(合包卫医证保决〔2017〕4号登记的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3、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至银行(账号:合肥市包河区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022 4010 2100 0233 400,开户行:徽商银行濉溪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3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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