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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矛盾投诉有“门”了

贺州晚报 2014-11-13 19:00 大字

□本报记者潘彩琳

当今的医疗存在许多不可控因素,医患纠纷时有发生。患方和医院发生矛盾纠纷后,嫌走司法程序麻烦或不信任,故常常觉得投诉无门。贺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于今年7月份有专门的办公门面正式运作了。医调委是专门调解医患纠纷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免费调解,为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公平、公正地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公正客观的第三方调解

今年4月中旬的一天,八步区的谭先生因“腰部疼痛3天”到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肾结石、左输尿管下端结石等。谭先生当日进行了手术治疗,但术后反复出血,保守治疗欠佳。患方认为其术后反复出血是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所致,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医方认为手术的风险性,术前已经告知了患者,术后发生出血相当少见,医院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不合理。

患方于今年7月向医调委提出申请,医调委接受了患方的投诉后,及时了解了相关的医疗知识和法律知识,并核实医患双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在充分了解纠纷的成因、经过和争议的焦点后,进行客观公正的引导和调解。最终医方同意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付给患方相应的赔偿金。

这是市医调办正式运作以来成功受理的第一起医患纠纷。在这起纠纷调解中,医调办体现了第三方调解的中立性,调解员在调解前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专家意见,进行耐心疏导,最终让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自愿协议。

调解医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同是发生在今年4月的案例,也在市医调委的调解下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

八步区的刘先生因“心力衰竭”到市某医院治疗,他上午在医院输液治疗后无不适,却在驾车离院回家后猝然离世。当月中旬,贺州市医学会对刘先生的尸体进行医疗鉴定,确诊其死亡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家属不服,于6月向广西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但得出的结论与贺州市医学会一样,死因不是输液药物,而是自身疾病所致。两次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医方负百分之十的责任。

患方家属不认可两次鉴定结果,认为刘先生是药物中毒导致死亡,要求医方巨额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但医方认为患方既然不能拿出更有力的证据,就应该依照两次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额度。

患方于9月向市医调委提出申请。医调委受理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冷静坐下平等协商,建议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在精神抚慰金、医药费、鉴定费等方面的赔偿上,医方在按照医学会鉴定的基础上,按比例进行赔偿。

调解医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提供医患纠纷调解咨询服务等是医调委的主要职责。上述案例,医调委都促成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当事人请求,协助其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整地履行调解协议。

贺州市“医调委”初成长

据悉,从今年开始,贺州市的市、县(区、管理

区)、乡镇(街道)医调委逐步设立,目前已设立运作医调委的有贺州市、钟山县、昭平县。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站,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联络员。医调委在市和所在县(区、管理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人民调解员定期排查所在地的医患纠纷,为医患双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宣传医疗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初步受理和调解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专家咨询制度,设立了一个由医学、法学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近150人的“专家库”,负责就医患纠纷涉及的法律、医学等专业性问题向人民调解员提供专家咨询。

医患纠纷受理的前提是医患双方至少有一方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当纠纷在无法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医调委则协助和引导双方进入诉讼程序。若是当事人经济困难,医调委还会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对接法律援助服务点,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

市医调委办公室主任江玉林说,医调委刚成立运作不久,许多方面还在探索前进阶段。“但我们绝不偏袒任何一方,按客观事实进行调解。”目前,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类的医患纠纷比较多,且调解难度比较大,因为患方提供证据比较困难。“医调委是按照‘谁主张谁指证\’的原则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如果市民要申请这类的医患纠纷调解,就要有意识地收集诸如病历、检查单、处方、缴费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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