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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招牌未付款 诉前调解免诉累

贺州晚报 2015-07-18 18:56 大字

近日,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定做合同纠纷案件,不仅为双方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而且节约了审判资源,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2014年12月,被告何某找到原告昭平县某广告策划制作中心,定做了一个广告招牌。原告接受该制作业务后,按被告的要求于2015年元旦前完成了广告招牌制作并在被告指定位置将该广告招牌安装好,被告也在客户业务单上签名确认。但事后一直未支付广告招牌的制作安装费用,原告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广告招牌的制作费用并从2015年1月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积极联系被告确认此事。随后,承办法官向被告阐明支付广告制作费用是其在定做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以及不履行合同义务可能招致的法律后果。通过法官的辨法析理,被告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离开法院后马上到原告处付清了相关款项,次日,原告到法院申请撤诉,自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摘自《贺州日报》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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