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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砂枪领刑七个月

贺州晚报 2015-07-18 18:56 大字

一村民非法持有砂枪一支,被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11月24日7时许,昭平县公安局木格派出所民警到昭平县木格乡鹿坡村,在被告人林某家中依法扣押砂枪一支、铁珠二十颗、黑火药五百克。经广西贺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林某所持有的砂枪具有管状器具,可利用火药气体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致人伤亡的能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摘自《贺州日报》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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