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发布: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
合肥市教育局日前发布《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严格为全市中小学校、教师办学以及教学行为划定“办学红线”,违规者严重的将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为:一、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二、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分班和排座位;三、不得随意占用体育、艺术、综合实践等课程;四、不得超过规定布置过量课后作业;五、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集体补课;六、不得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七、不得举行周考、月考等超过规定次数的统一考试;八、不得组织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九、不得因学生学业问题羞辱其家长;十、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批改作业。
此次发布的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主要是为引导学校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和人才培养观,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其内容主要涵盖: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分班和排座位;不得随意占用体育、艺术、综合实践等课程;不得超过规定布置过量课后作业;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集体补课;不得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举行周考、月考等超过规定次数的统一考试;不得组织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不得因学生学业问题羞辱其家长;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批改作业。
对实施上列“十不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根据市教育局要求,查明有违规行为的,将撤销涉及学校的示范学校、特色学校等荣誉称号;取消2年内评奖评优资格;取消2年内申报民办学校奖补资金资格。对涉及的校长、分管校领导进行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对负有责任的班主任、教师等人员予以相应处理;符合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据《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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