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催告书
李昌泰:
2019年4月19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向你作出蜀政征补决[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9年4月25日向你直接送达。你不服该补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房屋补偿决定。经过法院审理,2020年3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行终16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你的诉讼请求。
根据蜀政征补决[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你有义务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腾让安徽大学龙河校区141幢206室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三里庵街道办事处验收后拆除。但你至今未依法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蜀政征补决[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你确定的上述义务。
若你对上述催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合肥市蜀山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联系人:钟成功 联系电话:0551-65120856,联系地址: 蜀山区樊洼路与怀宁路交口民生大厦8楼 )或合肥市蜀山区三里庵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陈道宏联系电话:0551-65194011,联系地址:蜀山区三里庵街道办事处)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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