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岂能成为“免责金牌”? 一健身会所签订“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罚
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怎么办?是自认倒霉还是投诉举报解决?近日,合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一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一健身会所在协议中写着“最终解释权归自己”,结果被罚款5000元。
因搬家去不了健身房市民获1800元退款
近日,稻香村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曹先生举报,称自己两年前在印象西湖小区附近一健身会所办了一张5000元的健身消费年卡,协议约定每次消费200元。消费几次后,由于举家搬迁,路途遥远无法前去,曹先生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退款,但该公司工作人员以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无法消费,与公司无关,且协议中明确写有“本机构对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最终解释权”为由不予退款。无奈之下,曹先生向稻香村市场监管所投诉寻求帮助。
经核实,稻香村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最终解释权”。工作人员认为,企业订立合同协议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和规章相违背,“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明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调解,商家扣除经营成本后同意退还消费者剩余款1800元。
健身会所多份协议涉“霸王条款”被罚5000元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随后,该所执法人员深入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先后与6名消费者签订了会员协议,均承诺“本机构对该协定约定的内容有最终解释权,同时为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本机构有权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且修改后的条款自通知会员或在健身房内显著位置公示后生效”等违法条款,6份协议共计13794元。最终,该所依据《消费者公益保护法》《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违法会员协议,并处以罚款5000元。
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常见于商品促销广告中,且已发展成为许多行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商家认为,如果不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甚至还有人认为,“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专门对付那些投机取巧、专钻空子的消费者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对此,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张华认为,商家这种做法,等于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一切自己说了算,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愚弄了消费者,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在发生合同争议时,无法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向“霸王条款”说“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晨报星级记者 张梦怡
通讯员 杨发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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