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临期”药 药店须提醒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2-01 11:30 大字

■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临期”药,就是快到保质期的药,“临期”药能不能卖?药店应该尽到哪些义务?

1月24日,合肥一读者向记者反映,最近,天气寒冷干燥,她孩子幼儿园老师打电话说孩子感冒咳嗽,她下班后赶紧去药店买了感冒药、消炎药和止咳药。 、

“因为这家药店我经常来买药,又担心孩子的情况,所以就直接买了回去,没仔细看保质期。 ”孩子服用之后,她把剩下的药放冰箱的时候,无意中看了一眼生产日期,其中的止咳药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17年2月,到2019年2月就过期了。该读者告诉记者,瞬间感觉好郁闷,这属于“临期”药,药店难道不应该提个醒吗?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联系了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药化流通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临期”药在保质期之内,是可以卖的。但药店在卖给消费者时,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临期”药,还有多少天即到达保质期。一般在监管过程中,该局要求在保质期还有3个月时,药店就应该告知消费者。如果不告知,就是违规,一旦被查实,该局会对药店进行处罚。他希望消费者在买药时,一是要细心看好保质期,二是如果有药店不履行告知义务,可以向他们举报,举报时务必留好发票和药品外包装,以便调查取证。

该处工作人员同时告诉记者,如果药店卖过期的药,那性质就严重了,属于卖假劣药,会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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