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等行业垃圾处理费有望下调 新规拟明年元旦开始执行

江淮晨报 2018-08-27 01:02 大字

[摘要]新规拟明年元旦开始执行

晨报讯 近日,合肥市物价局公示了《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从明年1月1日期,对建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多行业的征收标准,有望下调。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经超出了有效期。按照此次公示的《办法》(修订稿),今后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继续按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随水费同时征收。

值得一提的是,从明年元旦开始,建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有望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3‰征收。有兼营活动的行业,按主要活动划分。和之前的规定相比,这些行业的征收标准有所降低。按照此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额的4‰征收。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记者对比发现,除上述变化之外,今后,其他收费对象的收费标准并无变化,多数行业每人每年22元收费标准维持不变。比如,对市、区级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属财政供给的单位,计划继续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此次《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新增规定,要求除了以上列举的行业和收费标准外,凡在合肥市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生活垃圾的行业和单位,一律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22元征收。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 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最高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最高罚款3万元。

另外,城市低保户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后,继续采取货币化直补的方式,每户每月3元,市民政局按季度随低保金发放,从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列支。此次公示期到8月31日截止,社会各界有关意见和建议可反馈至合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联系电话:0551~63755785;电子邮箱:hfwjjsfc@163.com。晨报记者 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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