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杜绝巢湖流域违法开发行为
[摘要]合肥发布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本报讯 去年4月27日至5月27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安徽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7月29日向安徽省反馈了督察意见。经梳理,涉及合肥市的问题共55个。日前,《合肥市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正式发布,其中明确提出,全面完成督察问题整改,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别是加强巢湖综合治理保护,到“十三五”末,巢湖维持轻度富营养化状态并有所好转,营养状态指数控制在55以下,国控、省控断面好于III类水质的比例达到66.7%以上,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双桥河等河流水质达到省考核要求。
造成生态环境明显恶化终身追责
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是底线和红线。根据《整改方案》,合肥将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在提高生态环保类指标在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的同时,对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形,将依规实行终身追责。此外,实行地方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切实将生态环保责任压实到岗、 传导到人、延伸到“最后一公里”。
巢湖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治湖先治河、治河先治污、治污先治源、治源先建制“四个优先”,坚持治理西北、保护西南、防治东北、连通东南、修复环湖“五方治巢”,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和保护力度,建设绿色发展美丽巢湖。
值得一提的是,合肥市将进一步理顺巢湖流域综合治理体制,实现全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提高巢湖环境保护整体成效。
清理违规围占湖面旅游开发项目
《整改方案》提出,清理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旅游开发项目,拆除滨湖新区临时游船码头,尽快妥善处置“岸上草原”旅游项目和未批先建的9个停车场,退还旅游开发的2000亩湖面。按照规划实施巢湖沿线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
在巢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获批和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具体范围划定前,停止审批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以《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施行时间(2014年12月1日)为节点,之前审批的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在落实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可继续实施建设,对未开工的严格审查,不符合《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一律停止建设;之后审批的项目,已完工的采取措施确保不对巢湖水环境造成影响,未开工且不符合《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一律停止建设。
为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合肥将全面截流生活污水,治理调蓄初期雨水,多元补充河道生态需水,建设重污染河流入湖河口湿地。同时,加大环湖湿地保护和修复力度,禁止围垦和开发天然湿地,禁止改变天然湿地中土地利用方式,禁止围填湿地工程建设。编制实施《环巢湖湿地总体规划》,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湿地植被恢复、人工湿地减污等措施,加强环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全面出击深化重点领域污染防治
《整改方案》明确,力争到2020年,合肥市实现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防治能力显著提升,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在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到 2020年,县城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乡镇政府驻地和美丽乡村中心村生活污水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大力推进农村自然村常住农户厕所改造,到2020年,全部完成自然村常住农户非卫生厕所的改造。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去年,合肥实施蓝天行动,大力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等10大专项行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继2017年年底前淘汰禁燃区所有燃煤锅炉(火电和集中供热除外)后,到2020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12.2%。到“十三五”末,全市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PM10和 PM2.5浓度达到省考核要求。
此外,全面启动土壤污染防治,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加大垃圾处理力度,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试点,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到2020年,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李孝林 记者 王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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