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出台
近日,合肥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合肥市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全市以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水平,提高设施使用效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实施办法》提出,2017年农村五保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对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实施办法》要求,五保对象申请要严格审批程序,首先是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其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最后是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实施办法》指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据统计,2017年1-4月,全市共新增五保供养对象384人,核销839人。截至2017年4月,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8141人,累计发放五保供养资金9174.41万元。 胡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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