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未付首付款过户遭拒绝

新安晚报 2016-10-29 00:00 大字

去年7月12日,张某与刘某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其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90.5万元。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张某自协议生效之日向刘某支付定金3万元,该定金在刘某履行存量房买卖合同后抵作房价款,如刘某不履行该合同,应双倍返还张某定金,如张某不履行合同,刘某收取的定金不予返还。协议第5条约定:双方须在2016年1月30日前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张某须将首付款40万元(含定金)托管到房产局资金托管账户,剩余贷款55.5万元由银行转入房产局资金托管账户,张某申请公积金贷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对付款期限未作约定,张某于2015年11月、12月1日,向刘某发送手机信息要求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继续履行合同,但刘某一直未予答复。

张某于2015年12月3日起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刘某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

包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刘某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对房屋价款、付款方式、过户时间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第5条明确约定,双方须在2016年1月30日前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张某须将首付款40万元(含定金)托管到房产局资金托管账户,剩余贷款55.5万元由银行转入房产局资金托管账户。

张某当庭自认其须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交付首付款,因双方对付款期限未作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最迟应在2016年1月30日前办理首付款托管手续,但截至张某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3日,该时间还没到,故该合同仍在履行期限内,张某无权要求刘某单方先履行产权变更手续的合同义务。对张某主张刘某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张某对刘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向合肥市中级法院上诉称:刘某在我向一审法院起诉之前就已将涉案房屋卖给其他人,违约在先。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合肥市中院认为,张某在二审中承认其除在签订合同前向刘某支付3万元定金外,之后分文未付。由于张某至今未履行向刘某支付首付款的义务,刘某有权拒绝配合张某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张某上诉要求刘某配合其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理由不能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一笑

新闻推荐

自学十年,六旬农民成民间画家

这幅山水画是胡师傅的得意之作。胡师傅介绍画中的寓意。胡正群今年68岁,家住合肥王大郢社区胡大郢村民组,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农民,靠拉板车、磨豆腐、种菜养家糊口,拉扯大4名子女。胡正群自小就喜欢画...

合肥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合肥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