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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溶肥料行业:规范发展,何时梦圆?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3-10-01 11:11 大字

水溶肥料是指常温下在水中的溶解度超过95%,具有补充作物营养、调节作物生长不良、增强作物抗逆性、改善土壤环境等功能的肥料产品。

通过对安徽省水溶肥料行业的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水溶肥料要真正崛起,监管配套、扶优汰劣、规范发展已成关键点。

水溶肥料各具特点

目前,水溶肥料产品主要有七种: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有机水溶肥料(以壳聚糖、海藻酸等物质为原料制成的肥料)、磷酸二氢钾。水溶肥料的共同特点是:用量少、见效快、使用方便、大幅度节省劳动力,重金属含量低,无残留。其中,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是作物普遍需求、综合肥效较好的产品;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在抗逆、修复、解毒方面具有独特的功效;海藻类和壳聚糖类肥料在抗病、解毒方面有一定作用。

五大问题不容忽视

调研发现,安徽省水溶肥料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准入门槛低,存在投机性生产。由于现行法律对水溶肥料的生产只限定独立法人,对技术人员要求、注册资金、生产设备规模化没有设定准入门槛,并且对质检检验规定可委托进行,由此导致投入10万元左右、租用简易厂房、购置简易设备就可依法提出登记申请,造成很多原来进行销售农资产品的销售员、经营户只为了赚钱目的,在没有对产品的作用机理和实际效果了解清楚的前提下,就投机性建厂生产水溶肥料,实际生产过程中质量和效果难以保证。

科技含量低,过量加入调节剂。由于水溶肥料与普通肥料相比,市场销售量虽然很小,但投入成本小,利润相对较高,不会出现大幅度亏损现象,部分企业不注重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实际效果,只求满足国家相关标准,一味追求产品销量,利用农民喜欢直观效果的心理,在水溶肥料里加入大量植物生长调节剂,使农民在作物上喷施1-2天就看到长势明显好转的假象(其实违背了自然生长规律)。特别在经济作物上,见效假象尤多。

产品夸大宣传,误导消费。部分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对产品进行过分夸大宣传,误导农民消费。出现不论什么产品,都具有增加光合作用、刺激酶的活性、防治病虫害、抵抗各种自然灾害、增产优质等功能,仿佛就是“灵丹妙药”,依次来吸引眼球,增加销售量,全然不管实际效果。

政府低价中标,企业降低有效成分。科技含量高、肥效好的优质产品,除具有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养分外,还加入具有科技含量、有利于作物生长的核心成分,以区别其他同类产品,以实际效果赢得农民信任,提高产品竞争力。近年来,国家对小麦“一喷三防”进行补贴,这本是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但部分企业利用部分地方政府招标只执行 “最低价中标”原则,在产品中不加入真正有效的核心成分(成本价很高),只按相关标准生产产品进行投标,导致产品没有实际效果,违背了国家补贴政策的初衷。

加大监管是治本之策

面对这些问题,怎么办?

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快肥料立法进程,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尽快出台肥料法,从生产规模、注册资金、技术研发人员设置、质检手段等方面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从注册资金、专业技术能力、销售范围等方面规范经营行为,加大对违法产品的处罚力度,威慑违法生产和经营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对添加具有农药功能的产品,如无农药登记证,对生产和经营者依法严惩。

其次,加强产品的肥效对比试验,筛选优质高效产品,向社会公开推荐。依具《农业技术推广法》关于新产品新技术必须按照“先试验、后推广“的原则,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水溶肥料企业积极提出参试申请,由销售地农业部门在市场随即抽样,通过质量检验合格后,由企业出资,省土肥站统一进行多点示范试验,对效果确实明显的产品,向社会公开推荐,引导农民使用优质、高效、安全的水溶肥料。同时,也供基层农业部门在招标时参考。

再就是加大曝光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建立省市县三级“黑名单”制度。在政府招标中有不良记录的生产企业,依照政府招标相关法律,限制其投标资格。定期向社会曝光违法生产经营者名单,引导农民自觉抵制违法产品。

(胡芹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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