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资本入农”须过准入关
本报讯 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种养业,如何防止 “非农化”?笔者从合肥市有关部门获悉,该市日前出台一系列旨在规范 “资本入农”的政策措施,今后,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时,须过资质准入和用途监管关。
据合肥市城乡统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保障工商和社会资本持续健康投资农业,该市出台《合肥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试行)》。
在资质准入方面,新规要求工商企业应是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并且企业组织形式完备,经营管理团队专业。同时,企业生产经营能力良好,连续三年盈利,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为防范流转土地“非农化”,合肥市规定要强化用途监管。企业(受让方)租赁农户承包土地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将农用地作为非农用途或转为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生产用途;不得进行破坏土壤地力的掠夺性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撂荒或长期闲置。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工商企业在租赁农户承包土地时,因承包租金发生的纠纷较多。合肥市明确要求实行租金预付制度,企业 (受让方)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日内,预付全年土地流转租金,自第二年起,每年年初预付全年土地流转租金。
土地流转过程中,“大户”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将严重损害农户合法权益。合肥市规定,土地流转面积超过500亩以上的企业 (受让方),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向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缴纳风险保障金。当企业(受让方)无法支付土地租金时,乡镇政府首先使用风险保障金兑现农户租金,不足部分依法追缴到位,以确保土地转出方利益。 (姜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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