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之争何时了酒店、消费者、管理部门和法律专家各抒己见
[摘要]酒店、消费者、管理部门和法律专家各抒己见
近日不少读者向本报反映,在省城的一些酒店消费自带酒水,要被收取服务费,即所谓的“开瓶费”。读者认为此属“霸王条款”。“开瓶费”是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管理部门是否有相关规定?
一瓶白酒收40元“开瓶费”
5月25日,记者以订餐为由致电位于省城阜南路的同庆楼酒店,当问及是否可以自带酒水时,酒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可以自带酒水,但是需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普通白酒每瓶40元服务费,高档白酒每瓶100元服务费,啤酒每瓶5元服务费。”
酒店的工作人员还补充道:“40元是服务费,即使客人自己开酒,钱也要收。我建议您从我们酒店买,酒水都是平价销售,客人完全没有必要自带酒水。”
“收取开瓶费,实际上是逼顾客消费其高价酒水,是霸王条款!”市民王先生说,顾客自带酒水主要是因为饭店的酒水价格严重偏高,如普通的红酒在超市的价格只要30元左右,到了酒店就卖将近100元。
然而,酒店方认为,收“开瓶费”有合理性,因为消费者如果都是自带酒水来,势必影响酒店酒水的销售额,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接受的话可以不选择这个酒店就餐。作为酒店行业组织者的中国烹饪协会甚至公然站出来支持收取开瓶费,认为现在餐饮业的价格由各餐饮单位自己来决定,这也是市场调节的办法。
“开瓶费”之争不断升级
其实关于是否能够自带酒水这样的拉锯战已经进行了很多年。 2003年,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发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引起消费者和舆论的一片哗然。但此后,各地酒店行业协会陆续做出类似的表示,使得争议一步步升级。
例如四川省餐饮协会规定酒店可以谢绝自带酒水,遭到该省消协反对,后放弃了这一内容。甘肃烹饪协会曾发布倡议书,认可酒店收取服务费,最后被该省物价局叫停。而温州市鹿城区餐饮协会和23家酒店联合声明“谢绝自带酒水”,遭到该市工商局反对。
近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的消费者协会联合公告,认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有关的争论没有停止,并且不断升级。
工商:不能认定“开瓶费”违法
饭店对自带酒水者加收“服务费”,是否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呢?合肥市工商局维权投诉中心主任王志远认为,酒店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是否违法,目前尚无相关规定,处于无章可循。如果商家明示要收取开瓶费而消费者依然自带酒水,那么应视为消费者对商家的要约做出了承诺,也就是同意了商家收取开瓶费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工商部门不能认定为不合法,无法对其进行查处。
记者了解到,对于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同庆楼酒店不仅在店堂里贴上海报进行告示,还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到在其酒店就餐的客人手机上。
省消费者协会组宣部主任张路明认为,酒店收取“开瓶费”从情理上来说是不合适的,开瓶费是否合理合法,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定性。本着诚信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消协还是建议商家不要额外收取开瓶费等另外的服务费。
律师:“开瓶费”系强制消费
省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孙卫东认为,酒店规定收取“开瓶费”,从性质上分析,属于单方事先拟订而未与消费者协商的、限制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强制消费者高价消费酒店内的酒水,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酒店收取“开瓶费”或者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系属无效条款。如果收取了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广大消费者。·本报记者许忠德张青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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