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乙肝歧视 大学生状告体检医院
本报讯 入职体检,没想到乙肝五项检查的结果将刘振(化名)挡在了新工作的外面。 6月16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获悉,刘振觉得医院违规对自己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而且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于是将体检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
刘振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为了能够在毕业后顺利找到工作,他决定先从实习做起。今年1月,刘振找到合肥一家药厂,通过面试,与该厂达成了口头实习协议,但是药厂要求在其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入职。
刘振觉得自己能顺利得到一份工作,应该珍惜,于是前去体检。哪知,体检之后却等来拒绝录用的消息。原来,1月3日,刘振应单位要求,到合肥一家医院体检,医院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乙肝五项检查。由于检查结果显示刘振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医院便将这一结果告知了药厂。
并不知情的刘振,两天之后接到医院电话通知,要求他复查。刘振来到医院,被告知先交化验费,然后医院直接将乙肝五项的体检结果给了他,他这才知晓,自己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而且药厂已经知晓,决定拒绝录用。
药厂拒绝录用的理由是《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制药企业员工都有硬性规定,患有精神病、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如果他们接收刘振,就意味着违反法律。
刘振没有将拒绝自己的药厂告上法庭。但是,对于体检的医院,刘振认为,去年2月20日,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三部委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但是体检医院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擅自给他做乙肝五项体检,并向实习单位透露自己的身体信息,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于是刘振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淑敏仪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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