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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点劳动维权误区

安徽法制报 2011-05-04 00:39 大字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我们特地邀请法院的劳动纠纷案件审理法官,现场说法,结合现实案例,给众多读者支招如何合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悉,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出台3年多以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的劳动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式增长。在多年的审判经验中,该院民四庭庭长王勇结合实际案例,给读者上一堂劳动维权课。“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不仅要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更要善于利用法律,走出维权误区。 ”

误区一是一次仲裁不敢提太多要求。“有些人和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很多项混杂在一起的,比如既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有工资被拖欠问题等,这时就要把所有的争议放在一起解决,先申请仲裁,不服裁决再到法院。这样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一次性解决纠纷。 ”

误区二是索赔数额越高越好。“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索赔数额要在合理范围内,不是越多越好。诉讼索赔数额过高,不仅会导致案件延期审理,还会加大劳动者的诉讼成本,最终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

误区三是人越多越好打官司。“在有些单位,如果职工大量地集中在一起形成集体诉讼,可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样职工的利益反而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所以,在群体诉讼之前应该先通过相关部门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保障企业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共同努力找出解决的办法,这样才会更好地保障集体利益与劳动者个人利益,达到双赢。 ”

误区四是举证责任在单位。“虽然新的《劳动合同法》让单位承担了较多的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同样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认为举证与自己无关,如果连工资条等基本证据都没有,那即使再有理也不能胜诉。 ”·段贤尧本报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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