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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助推“阳光减刑”

安徽法制报 2011-05-18 00:37 大字

本报讯 继“减刑假释”程序引入风险评估机制之后,合肥市中级法院再尝新举措,在减刑假释案件开庭中,首次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询问、质证、合议,并对减刑假释犯进行法庭教育。 5月13日上午,合肥中院运用此举措,在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庭审理了陈某等6个减刑假释案件。

2008年,当时55岁的陈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移交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收监,刑期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2年6月16日止。陈某入狱服刑后积极改造,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分别获记功1次、表扬1次。于是,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依法向合肥市中院提起对陈某假释的申请。

5月13日上午,合肥市科学岛附属小学教师刘兆祯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了陈某假释案件的庭审。

庭审中,陈某首先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以及改造情况进行了供述,之后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宣读提起假释决定,对其服刑期间的表现给予认可。

此时,刘兆祯开始对罪犯、证人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发问,同时在庭审结束时,对罪犯进行法庭教育:“虽然你没有什么文化,但以后可以多加强学习,多与人沟通和交流。你已经快60岁了,相信你能够判断对错,不要再做违法的事,如果这次你能够假释出狱,要好好生活好好过日子,照顾好身体照顾好家庭,但如果此次法庭不能判决你假释,你也要安心改造,积极表现争取早日走出高墙。 ”此案当庭未作宣判。

据合肥中院刑二庭副庭长胡权明介绍,在2010年之前,减刑假释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理,同时结合少量的减刑假释听证会,偶有“暗箱操作”之嫌。从2010年起,合肥中院实行了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将减刑假释这一刑罚执行过程放到“阳光”下。“从即日起,我们会在原有的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的基础上,引入人民陪审员参审,这样就可以延伸司法权,让普通群众从高墙外走向高墙内,了解罪犯减刑假释审理的全过程,使此类案件的审理更阳光透明。在这一程序中,人民陪审员并不是摆设,他们对服刑的罪犯、证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询问,并参与合议庭合议。充分发挥陪审作用。”胡权明介绍,“此举在安徽省属首创,尤其是我们增加的人民陪审员法庭教育环节及量刑规范化,这在全省尚属首次。 ” (周冬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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