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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域高原之旅成人生不归路游客猝死 家人连番起诉旅行社

安徽法制报 2011-04-15 00:42 大字

[摘要]游客猝死 家人连番起诉旅行社

本报讯 退休后的老汪痴迷旅行,去年在家人陪同下跟随旅行团前往西藏,瞻仰雪域圣地。哪知,老汪在到达西藏当天,猝死在游览布达拉宫的路上。老汪的老伴和子女认为旅行社临时变更路线以及没有随团医生,导致老汪发生意外,于是起诉旅行社,要求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10万余元。4月13日,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获悉,此案经过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老汪家人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去年5月,老汪和老伴看到合肥某旅行社的宣传,雪域圣地的天路之旅引起两人的兴趣。一直想去西藏看看的两人在旅行社的承诺下,欣然签订合同,支付了旅游费。子女们得知父母要去西藏,极力劝阻,在劝说无效下决定陪同父母一起旅行。

就在出发前,旅行社临时变更行程安排,改变之前的高原适应过渡路线,乘火车直达拉萨。看完行程安排表、注意事项,老汪夫妇书面表示认可并承诺身体能够适应3000米以上海拔地区旅行。6月,旅游团按时出发。老伴在火车上感觉不适无法继续旅行,于是和媳妇一起飞回南京。老汪和儿子一起前往拉萨。到达后,旅行团立即组织大家游览布达拉宫,老汪在途中因身体不适跌倒在地,由于旅行社随团医生不在现场,未能施予救治。老汪在当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老汪家人认为,旅行社在组团赴西藏高原地区旅游前,没有告知该旅途的危险性,也没有对老汪进行健康检查。另外,擅自改变行程安排,在老汪发生危险时,随团医生也未能尽到救助义务,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辩称,签订合同前,旅行社已经全面详尽地履行了告知和警示义务,并做好了安全保障措施。虽然随团医生在之前的宣传中有,但是合同中并未约定。老汪因病猝死,与旅行社无关。在其去世后,旅行社已支付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也赔付了保险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证明,老汪系猝死,与旅行社无关。同时,指派医生随团服务并非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不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条件。但是,该旅行社作为专业组织老年团队旅游公司,对于老年人的体质应当是比较了解的。旅行团出发前变更的行程显然不利于老年人逐步适应高原气候,所以旅行社变更后的行程欠妥,可以酌定给予老汪家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数额为旅行社已经支付老汪亲属部分交通费用和处理后事费用为宜,其他费用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汪家人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由于老汪的老伴和媳妇在出发当日提前返回,老汪的儿子也因父亲的意外而未能旅行,于是又先后两次起诉旅行社,要求退还未发生的旅游费用,案件尚在审理中。

(叶蔓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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