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东方鑫源煤制品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
申请人北京市东方鑫源煤制品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GA/01 06929471,票面金额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0年10月14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省常发玻璃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世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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