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年受理了申请人合肥信和机械厂的公示催告申
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合肥信和机械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GA/01 03518592,票面金额陆拾万零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整,出票日期2010年6月25日,出票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会计部,出票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信和机械厂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庐民催字第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合肥信和机械厂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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