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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纠纷占消费维权判案七成法官支招买房者

安徽法制报 2011-03-17 00:48 大字

本报讯 3月15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在消费者权益日里,重点公布了该院近两年审理的维权案件,其中房屋买卖类案件占所有消费者维权类案件的七成以上。

2009和2010年,该院共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385件,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就有288件,约占总数的74.8%,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该院民四庭庭长王勇分析,此类案件主要有七种类型:一是因房价上涨,开发商不履行商品房认购合同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二是因开发商所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实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或解除纠纷;三是因开发商一房多售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纠纷;四是因商品房面积严重缩水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五是房屋共有人之一要求确认其他共有人出卖房屋行为无效案件;六是公有住房房改过程中出现的优先购买权纠纷;七是因中介行为不规范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等。

针对这些市民的现实遭遇,王勇分析:“其实这些纠纷多因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的制作虚假广告,设立定金圈套,甚至一房多售,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买受人,有的商品房面积严重缩水,有的商品房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等。 ”引发“房官司”另一方面原因就是大多数市民对于房地产交易规则不够了解,在官司中慢慢熟悉起来。

王勇建议,消费者在房屋维权官司中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在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一定要适格。在很多房屋纠纷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因起诉的主体不对,而导致自己的合法诉权无法得以实现。二是注意搜集证据,特别是开发商违约行为的依据,如逾期交房、房屋面积缩水、房屋内室质量存在瑕疵,应及时固定证据,好为将来的维权诉讼提供方便,另外如果损失数额大小在目测无法证实的情况下,应找专门的鉴定机构及时进行鉴定。第三,业主在来法院诉讼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业主来法院诉讼,提出的请求无中心、无方向,无法运用适格、恰当的法律武器维护权利。在此,王勇告诫广大消费者在诉讼时应及时明确地提出自己的赔偿数额或维修、恢复原状、返还房屋等非给付金钱义务的请求,便于法院及时有效地维护广大业主的权利。

(姚发轩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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