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难讨加班费省人社厅建议:不兑现可投诉
[摘要]省人社厅建议:不兑现可投诉
本报讯 春节假期结束后,市民们都逐渐步入工作状态。然而,对于春节期间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的小王来说,能不能拿到加班费则是他关心的问题。 2月15日,小王打进本报热线反映,春节期间,他为了工作牺牲回乡探亲的机会,但节后老板却只给了500元的红包,对于应付的加班费,却只字不提。
来自湖南的小王在省城一家房产策划公司上班,春节前,由于公司代理的楼盘年后开盘,而策划方案迟迟未敲定,负责文案工作的小王便在老板的要求下加了五天班。方案制作完成通过审核后,小王的春假假期只剩下了最后两天。由于归乡路途较远,思忖再三,小王放弃了回家探亲,一个人在省城度过了冷清的春节。 2月9日,假期结束正式上班第一天,小王便向人力资源部门打听加班费情况,却被告知按照公司惯例,春节假期加班不发放加班费,只给予一定数额的红包。从财务部门领取红包后,小王再向老板询问加班费事宜,老板便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小王便咨询了合肥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根据小王每月平均工资2500元的基数,算清了小王加班五天应得的加班工资约为1500元。一番思量后,虽然加班工资被扣,担心失去工作的小王还是选择了默默忍受。
2月15日,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获悉,2月9日以来,他们收到不少市民针对春节加班费问题的咨询。加班费应如何认定?合肥市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律师告诉记者,节假日期间,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与平时工作内容相同,一般可被认定为加班;如果因为单位安保、消防等需要担任临时安排的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般不认定为加班。今年春节假期一共7天,其中2月2日至4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凡在2月2日至4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方式代替。用人单位如安排劳动者在2月5日至8日加班的,可安排其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200%的加班工资。此外,有些企业会在员工春节加班期间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奖金,但奖金与加班费并不能等同。
针对部分企业拒付加班工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执法局工作人员建议,劳动者可以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监察部门不能受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劳动者在进行维权时,也要注意收集具体的证据,如节假日的打卡记录,单位安排的加班表格等。
(记者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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