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业未撤就聘“新管家”法院判令业主续缴物管费
[摘要]法院判令业主续缴物管费
小区业委会请来了新的物业公司,家住合肥新站某小区的业主开始拒交物业费给老物业公司。孰知,业委会急匆匆请来的新物业竟不合法律程序和规定。
为讨回拖欠的物业费用,老物业公司将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告上法庭。日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判决业主支付老物业公司物业费用7862.32元。
2002年,合肥新站区一座高档小区竣工完毕,同年8月,合肥某物业公司先后与小区开发公司、小区业主各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委托该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2003年10月,经当地街道指导,由部分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牵头,召开了该小区的第一次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共推选业主委员会7人,并从中选举产生了主任和副主任。业委会成立后,由于其内部意见有分歧,两位主任要求辞职,并将公章交到街道。在此情况下,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改选。 2003年12月28日,在当地街道等部门应邀派员参加的情况下,该小区召开了第二次业主大会,在到会的人中,选举产生了新的业主委员会,并于2004年3月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街道随后将公章交给了新当选的业委会主任。
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于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遂要求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据悉,2004年4月22日,小区业委会向业主散发了大约400张内容为业主是否同意参与选聘活动的征求意见表,并于当天火速与另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签订后,业委会多次要求老物业公司撤出,并办理物业移交手续,但老物业公司以业委会成立违反法定程序和登记备案手续不合法为由,拒绝撤出,并一直管理至今。住在该小区的柯某等业主从2004年1月开始,未继续缴纳物业管理费。在屡收费无果后,老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柯某等业主缴纳物管费。
经审理查明,2002年小区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性质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公司具有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约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柯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业主柯某,应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法院认为,虽然2003年10月后该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但柯某等业主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在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合法程序解聘了老物业公司和选聘新物业公司,而此时老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尚未终止,该合同至2005年8月18日前应继续有效。柯某等业主未能及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鉴于新成立的业主大会没有通过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且老物业管理公司尚在继续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时间具有延续性,故柯某等业主在接受服务的同时,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姚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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