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买房不尽心 法院判决要担责
本报讯 帮朋友寻找房源,拿了朋友房款交给卖房人,一年后,房子却一直没有踪影。郁闷的小杨不仅没帮到朋友,还被朋友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责任。 1月13日,记者从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卖方返还房款105000元,小杨也要承担朋友买不到房的损失。
2008年8月,家住省城的刘先生因听说合肥建材二厂有人对外出售房屋,自己又没时间去打听,于是委托朋友小杨帮其了解情况,合适的话就定一套。于是小杨积极打听,得知邓某有房出售,于是主动与邓某谈好买卖房屋事宜,约定好房价105000元。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刘先生表示同意购买此房,并于同年8月6日将105000元购房款交付给小杨,随后小杨就将房款转交给了邓某。
然而,房屋买卖的一切事宜,买卖双方之间均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刘先生与邓某也始终未见过一面。粗心的小杨都没有搞清楚所购房屋处于在建阶段,所处位置、房号均不确定。在焦急等待了一年多之后,刘先生终于无法忍受,将卖房的邓某和朋友小杨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返还购房款105000元。
瑶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现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协议并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应予支持。作为受托人,小杨的不负责任导致委托人刘先生至今未取得房屋,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姚发轩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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