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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省城可以燃放5天的烟花违规最高罚款可达5万元

安徽法制报 2011-01-18 00:59 大字

本报讯 随着春节的临近,烟花爆竹也将进入生产、销售和燃放旺季。为了避免节日期间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合肥市公安局就市区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发出了公告。

公告称,今年春节的燃放时间分别是,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即2月2日、3日、4日、5日、2月17日。在这5天里,市民可以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但是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个人在宾馆、酒店等场所举办喜庆等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宾馆、酒店等单位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不劝阻、不举报的,除对燃放单位、个人处罚外,对有关的宾馆、酒店等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合公新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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