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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诚意金却没买到房子省城一市民状告开发商索赔七十八万元

安徽法制报 2011-01-31 00:56 大字

[摘要]省城一市民状告开发商索赔七十八万元

选中了楼号、房号,口头约定了价格范围,交付了诚意金,还领取了开发商赠送的可抵扣房款的现金券,只等楼盘开盘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了,可是,省城市民焦女士却没想到,半年后,自己看中的这套房子却被开发商高价卖给了别人。在多次讨要说法不成的情况下,焦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返还50000元诚意金,并赔偿因房价上涨给自己带来的预期损失780000元。

购房:一场空欢喜

焦女士介绍,2009年8月3日,省城政务区一处楼盘的开发商电话告知其如要买房,就要去确定房号、交认筹金,等开盘后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焦女士说,此前,她和家人在多方打探后,选定了这处楼盘,并给开发商留下了手机号。接到开发商电话后,焦女士前去该处楼盘,确定购买该楼盘13号楼606室,面积约257.41平方米,口头约定价格为每平方米8300至8600元,按开发商的要求,焦女士交了50000元诚意金,待该号楼正式开盘后签订买卖合同。同年8月14日,开发商又通知焦女士前去领取了10000元的现金券,告知焦女士该现金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抵扣10000的房款。原以为有了这些前期步骤,就只待楼房开盘正式签订合同了,焦女士便安心地等着开发商的开盘通知,谁知,一等等了约半年,直至2010年1月底,焦女士听说,自己买的13号楼早已开盘,不少房屋都已经交付。这让焦女士又气又急,开发商明明说让自己等他们通知,怎么会开盘不通知自己呢?赶忙来到售房处,一问不假,自己选定的该套房已在2009年10月12日被开发商以每平方米11031.35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愤怒的焦女士要求开发商给自己说法,但开发商只同意退还50000元诚意金,拒绝焦女士的损失赔偿要求。

庭审:针锋相对

去年12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焦女士提交了开发商填写的有楼号、房号的认筹申请表,交纳的诚意金收据及可抵扣房款的现金券。焦女士说,开发商提供的13号楼预售有效期是2008年9月2日至2010年9月2日,说明早在自己看房、交诚意金时,该楼盘已开盘近一年,而开发商却故意隐瞒事实,违规捂盘惜售,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抬高房价,导致自己错过了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在自己等待开盘通知的半年时间内,合肥的房屋价格每平方米上涨了约2000多元,给自己带来了780000余元的损失。焦女士表示,开发商的这种行为,严重地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扰乱了房产市场秩序,应当完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诉讼中,焦女士还申请法院对2009年8月3日至2010年2月合肥房价的上涨情况进行评估,经法院委托,评估结论为2009年8月3日的客观合理价格为每平方米8181元,2010年2月1日的客观合理价格为每平方米11145元。

针对焦女士的诉请,开发商强调,焦女士主动交纳的诚意金是其表示想要买房的意向,对准备出售的某一套房子,开发商有权同时接受几个人交纳的诚意金而不用告知购房者。接受购房者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市场调查行为,根据交纳诚意金人数的多少,来确定房屋价格。开盘后,如有人不买,可以退还诚意金。开放商还表示:如果几个人都交纳了同一套房屋的诚意金,谁给的价高,就把房子卖给谁。庭审中,开发商坚持,只同意返还焦女士交纳的50000元诚意金。

呼吁:明确民事欺诈罚则

购房诚意金的纠纷,一直来已成为房产纠纷中的焦点话题。有人支持,有人反对。实践中长期接触房产纠纷并对此有所研究的安徽省资深律师洪平说,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配套制度,现实中,诚意金作为一种行业潜规则,无形中已成为纵容开发商不诚信行为的“尚方宝剑”。

据了解,开发商收取诚意金一般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是楼盘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二是在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正式合同前。有业内人士表示,无论诚意金的收取在楼盘预售前还是在签订合同前,购房者无疑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而开发商则从诚意金的占有中获取了大量利益。

洪平说,收取诚意金时,开发商和购房者尚未签订正式合同,表明了买卖双方存在着不确定因素。相对弱势的购房者来说,当握有主动权的开发商不售房或抬高房价时,购房者要么接受,要么放弃购买,作为行业潜规则,诚意金既躲过了监管部门的调控监管,又可规避法律风险,躲过法律惩罚,使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有可乘之机,所以购房诚意金已成为开发商营销的有力手段而受到热捧。

而诚意金纠纷的诉讼,也给法院带来难题。洪平说,由于法律对诚意金规定的不明确,诉讼中,无论是适用定金罚则还是违约责任,开发商只要返还或最多返还给购房者一倍的诚意金即可,丝毫不影响开发商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利润的获取,显然这助长了开发商的不诚实守信,不仅不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房产市场的秩序,也使开发商的违规行为有恃无恐。

洪平呼吁:我国应当在立法上明确民事合同的惩罚性罚则,特别是对民事欺诈行为的罚则,而不能仅仅只规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这样才能有效规范市场行为的有序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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