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栢景湾爆炸案”韩某某一审被判七年有期徒刑法学专家解读“顶格判刑”
本报讯 12月13日下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省城“栢景湾爆炸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七年,22户受损业主获赔约108万元。法院为何以刑法规定的此罪名最高刑期定刑,附带民事赔偿中为何没有支持精神抚慰金以及房屋贬值损失? 12月14日,记者采访了安徽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唐大森,详细解读了判决结果。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意图自杀,将天然气管道单嘴阀和天然气灶具之间连接的软管分离,造成天然气大量释放并最终导致爆炸发生,造成栢景湾小区多家住户及小区公共设施财产损失,已经鉴定的损失为507.8万元,应认定危害严重,且不属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合法有据的部分,予以支持,其中租房费用可确定至庭审时;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房屋贬值损失,因暂无法确定,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合计赔偿受损业主损失约108万元。
对此判决结果,韩某某的家人表示一定上诉,同时受害的业主也觉得赔偿过低,但是否上诉仍在犹豫中。
对于此案的一审结果,唐大森教授认为,各项证据已经能够佐证被告人韩某某有自杀意图,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韩某某拔掉天然气管道的连接软管,但是在天然气浓度对于一个成人能够辨识的情况下,韩某某依然点烟的行为,足以说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了天然气爆炸。所以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基本正确。
其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案中,被告人韩某某没有任何从轻情节,不仅没有对受害业主进行赔偿,而且始终否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差。虽然没有造成其他人员伤亡,但构成严重危害性,所以定刑七年完全合理。 ”
“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范围的不确定则意味着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每个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但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韩某某的这种行为必须严惩。 ”同时唐大森认为,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将精神抚慰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所以法院不予支持也是正常的。至于房屋贬值损失,由于业主没能提供权威可行的鉴定结论,所以法院从重证据的角度来说,不予支持也是合理的。 (鲁岩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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