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吃苦头法院判令用人单位双倍支付薪金
[摘要]法院判令用人单位双倍支付薪金
本报讯 每天定时干活,每月定时拿工资,老板却以“小时工”不需补偿为由,将员工李某无偿辞退。 12月16日,记者从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获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确定李某的身份为“全日制用工”,并依法判决用工单位补偿李某双倍工资。
2008年3月,家住合肥的李某进入合肥某物流公司工作,其工作内容就是在火车上加固货物。李某辛辛苦苦干到当年12月底,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公司也没替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还一直扣押着李某的500元押金,李某于是找公司要求补偿。
公司称李某只是“小时工”,从事的是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上班的时间也具有随意性,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经合肥市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该物流公司返还押金5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500元及补偿金2250元,除此以外,还需为李某补办社会保险。裁决下达后,物流公司不服,向瑶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并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驳回了物流公司的诉请,认定物流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认为“小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等用工形式。但物流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所体现的工资发放形式却是按月发放工资,不能反映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等法律特征,所以双方劳动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姚发轩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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