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工作中的宽严相济
□刘声刘坤
打击犯罪,惩办是前提,即首先以惩罚与剥夺的手段制止犯罪,让犯罪分子失去再次犯罪的机会,进而才有实施教育改造功能以彻底制止犯罪并达到威慑、儆戒效果的可能。但对犯罪分子如果只有惩罚威慑而没有教育改造,只能使罪犯在权衡利害后,消极、被动、暂时地抑制或放弃犯罪念头,而不能彻底消除其犯罪心理。因此,对主观恶性较小的,要尽可能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这就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近年来,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理念,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一以贯之。
合肥某公司非法经营案发时,正值全省党代会召开前夕,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坚持“维稳工作是重中之重”的原则,没有简单地采取查封、关闭该公司的经营场所等手段措施,而是安排民警每天在公司现场接待来访的受骗群众,在调查取证的同时,耐心做好解释、安抚工作,理清“投资人”情况。而且考虑到当时的特殊情况,也没有拘留该公司负责人,而是让其在公安机关可控制的情况下继续处理公司后续事宜,以使其最大限度的配合公安机关挽回经济损失和平息受骗群众情绪。随着案件的进一步深入,公安机关果断羁押了嫌疑人该负责人。
“严打”是宽严相济政策的阶段性体现,宽严相济是“严打”方针的进一步规范、成熟和完善。王某等8人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中,王某等人注册多家公司做幌子,多次用虚假的房产证明做担保,从银行骗取了总额1000余万元的巨额贷款。案发后,迫于公安机关的威慑,案件嫌疑人大多主动投案自首,且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避重就轻,称骗取银行贷款是企业经营困难迫不得已,并称已有还款表现。但民警掌握的证据是,该案犯所称企业只是个空头公司,并无实际经营活动,所称的“积极还款”也只是个表象。
铁证面前,嫌疑人仍心存侥幸,拒不交待所骗款项下落等关键问题。鉴于该案案值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嫌疑人到案后无退赃悔改之意,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此案定性为刑罚较为严厉的“贷款诈骗案”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也以此罪名提起了公诉,并请求法院从重处理。同时,经侦支队积极利用媒体,对外大力宣传,有力地震慑了合肥市金融领域犯罪,切实维护了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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