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贪腐:合作性受贿打击职务犯罪期待更多法律武器
[摘要]打击职务犯罪期待更多法律武器
重庆市石柱县扶贫开发办综合科科长谭朝攀涉贿被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该案的审查期间,谭朝攀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一些资源,并非受贿,但检方指控这是一种新型的贪腐方式:合作性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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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源构成受贿
2004年,国家对贫困县民工进行就业技能免费培训,培训后如果民工就业率达到80%,就可以领到国家为参加培训的民工发的300至500元不等的学费。
当时重庆石柱县扶贫开发办综合科是把这个项目拿给一个正规学校做的。但是自己办学的王彪通过这所学校的校长,找到负责这一项目的石柱县扶贫开发办综合科科长谭朝攀,达成3人来分学费的共识。
王彪很快就成了石柱唯一能拿到这个培训项目的人。为了感谢谭朝攀,他分4次给了谭19.3万元,都是从国家支付的款项中分出来的。
为了得到更多的利润,王彪将培训时间大大缩水,规定29天的时间变得只有4天,而这4天里,谭朝攀的任务就是来检查一下上课情况。对于王彪报上去的各类表格,看都不看就大笔一挥,直接签字搞定,至于民工是否学到了技能,则不在他的检查范围内了。
事发后,谭朝攀说,自己并非受贿,而是与王彪合作办学。比如学校的名字是自己想的,自己提供了办学的一些软资源。
但办案检察官表示,谭朝攀没有参与王彪学校的实际管理,更没有实际的入股投资。谭的行为是一种新型受贿方式:合作性受贿。 8月3日,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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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出现新特点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方法也在不断翻新变样。这些新型的职务犯罪都呈现哪些特点?
合肥市检察院一位多年从事反贪工作的检察官说,从近年查办的案件情况看,职务犯罪呈现出了手段“智能化”、过程“期权化”、行为“市场化”的特点。
他说,一些贿赂犯罪分子采取合伙开办公司、收受车辆房产不办理过户手续等新手法收受贿赂,以“合法”的外衣掩饰背后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该院曾查处过一位公司老总,收受他人贿赂的汽车后,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使用该车一直到案发。另外,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改变了以往直接收受财物的做法,让其子女、配偶、情人等以领取“咨询费”、“薪酬”等形式收受请托人的贿赂。
还有一些犯罪分子为请托人谋利后并不立即收受贿赂,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是退休以后,再收取好处;行贿者也并非为一时一事而行贿,而是为了谋求长期稳定的利益,采取入股、合伙经商、委托理财等手法,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稳定、持续的权钱交易关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开始经商办企业,或投资房产,或购买股票、理财产品等。一些企业主便投其所好,采取让价优惠、提供股本金或投资款、利润分红等方式行贿,给贿赂犯罪披上“合法”的市场行为外衣。合肥市新站区财政局原局长收受他人1000万余元的干股就是一个十分鲜明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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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更多法律武器
省检察院检察业务专家杨建民表示,针对这些新型的职务犯罪,如果仅仅依据过去的法律,检察机关往往会感到力不从心,很多行为不好定罪,但是最近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新型受贿犯罪的查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投资;未出资而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以“借用”为名收受房屋汽车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利用家人、情妇“挂名”领薪酬;离职后收受财物等行为均以受贿论处。
不过,也有检察官表示,尽管《意见》为新型受贿犯罪的查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面对受贿犯罪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还是觉得法律武器不够用,比如在一些投资、入股型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对行贿人提供的出资款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干股股本金往往难以说清,对此是定合作投资型受贿还是干股分红型受贿,存在分歧。
“面对受贿犯罪手段方法的不断翻新,我们期待更多的法律武器。”该检察官说。
·实习生臧励俐本报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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