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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避税 反遭买主算计

安徽法制报 2010-10-12 01:17 大字

本报讯 为了少缴房屋买卖的税款,买卖双方签订价款高低不一的“阴阳合同”,企图用低房价的合同骗过房产部门,哪知却被买主用来抵赖,拒绝履行另一份私下签的高房价合同。日前,记者从肥西法院了解到,一份“阴阳合同”没让卖主占到便宜,反而引来一场官司。看似“滴水不漏”的“阴阳合同”实则充满“陷阱”。

今年4月14日方菊与刘刚经合肥某房产服务公司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和《房屋买卖经纪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方菊将其所有的、位于桃水景苑2栋607室的一套房屋卖给刘刚,房屋总价款为46.9万元,同时约定刘刚先行支付4.9万元作为定金,余款由刘刚通过现金缴付或贷款的方式将款项存入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以便完成交易。

5月4日双方在合肥市房产局登记备案时,要签订房屋产权过户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为了避税,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房屋价款为42万元。哪知,虽然逃了税,刘刚却也抓住这个机会,不愿意按照之前签的合同付款46.9万,而要求按照在房产局登记备案的合同履行。刘刚认为其效力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确认,所以该合同的效力大于一般合同,应依“后合同优于先合同”原则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的总成交价为42万元。

方菊为了帮助买主避税,结果自己拿不到应得的钱,于是将刘刚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支付余欠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等。方菊还将双方为了避税才想出此方法的经过也说了出来。经过法院调解,买主刘刚自愿以第一个合同约定的总房款履行义务,方菊放弃了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愿意补缴税款。

(袁祖云王二辉记者唐欢)

主审此案的法官指出,在目前的房屋买卖尤其是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属于公开的秘密。因为房价飞涨,卖方处于强势地位,房屋过户所有的税费都要由买方承担,包括卖方的个人所得税。而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获取报酬,往往是主动为交易双方出谋划策,提供思路,配合行动。但是,“阴阳合同”不仅拷问着社会诚信,也使得买卖双方面临着多重法律风险和责任。如果合同签订得不完善,不对“阴阳”两份合同做出特别说明与约定,出卖人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可能承担较大的合同风险。如果逃税超过法律规定数额,也可能涉嫌犯“逃税罪”,而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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